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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女性馨康互助 保障2022年度活动实施细则

部门:工会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2/3/23 15:33:42 人气:144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为充分体现工会对女职工的关爱,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疾病导致的经济负担,根据《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所列的13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活动规定领取互助补助金。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在职女职工或在册参互的男职工配偶,都可以通过本人或者家属所在单位的工会向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的办事处、代办点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互助会只接受由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且会员人数不得少于参互单位全体在职女职工的75%(含)。

第三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应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会员名单》(可直接从系统打印);

(二)《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

(三)参加《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男职工名单及男职工与配偶的结婚证复印件;

(四)入会结束后,代办点准确填报《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参互单位台账》到办事处;办事处汇总数据,填写《女性馨康互助年度参互汇总表》,一并留存备案。

第四条 2022年度女性馨康互助保障活动参互办理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

第五条 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到期办理续互手续需在前一个保障期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办理完毕,否则按重新参互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互助金(互助会费)的收取

第六条 本活动会费标准为35元/份,交纳互助金(互助会费)后互助保障期统一生效。互助金(互助会费)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参互单位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互助会费),按规定时限上交到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助会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七条 会员只允许参加一份活动,一年办理一次,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第八条 参加本活动的会员自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30个自然日的观察期(确诊时间以病理检查报告的时间为准)。连续参加活动的会员没有观察期,超过15个自然日断互后,视为新参互,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三章  互助待遇和支付

第九条 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13类:

1.原发性乳腺癌;

2.原发性子宫颈癌或子宫全切除术;

3.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4.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5.绒毛膜癌;

6.原发性外阴癌;

7.原发性阴道癌;

8.原发性子宫肉瘤;

9.原发性卵巢癌或卵巢全切除手术;

10.恶性卵巢交界瘤;

11.恶性葡萄胎;

12.生殖器官上的黑色素瘤;

13.乳腺导管内乳头状瘤乳腺全切除手术。

第十条  活动项目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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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补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互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会员申领互助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会员本人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专用章的病理报告、诊断证明、住院记录、手术记录等材料;

3.其它必要证明和材料。

第十四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慰问金、互助补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十五条 会员自保障期结束后90个自然日内不向办事处、代办点提交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领互助补助金的权利。

第四章  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不在女职工特殊疾病十三类疾病范围的;

(二)非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

(三)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

(四)医院误诊的;

(五)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七条 如有第十六条第五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第十九条 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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