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对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资金安排、发放时间及有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评估后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发放标准由地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自行确定。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作为各盟市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各盟市依据发放对象人数和补贴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也可按比例要求旗县区配套相应资金。 《通知》要求,在落实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中,要合理确定发放对象、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资金监管和跟踪问效、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